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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医疗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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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6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医疗照顾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报销比例:

本地住院:

(1)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报销90%;其它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报销92%;

(2)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报销92%;其它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报销94%;

转外住院: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报销88%;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报销90%

其他报销比例:

(1)副地级以上干部(含副地级)、享受厅级医疗保健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同类人员的基础上分别调高5%

(2)持有文革基残证的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为300元,三等乙级医院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8%,其他为100%;转往异地的在此基础上降低2%

(3)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的医疗费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退休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在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6%,提高标准后,最高不得超过10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和老年性疾病: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退休人员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最高支付额均为5000元

城镇无业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300元;

1、301-5000: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报销4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45%;

2、5001-10000: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报销45%;其他医疗机构报销50%;

3、10001-15000: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报销5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55%;

4、15001-20000: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报销55%;其他医疗机构报销60%;

5、20001以上: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报销7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7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办理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6)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7)近视眼矫正术的;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9)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10)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11)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报销材料

住院:单位证明(说明未刷卡原因)、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医保卡、工行卡(折)、身份证;

门诊:诊断书、一寸照片、医保卡、就诊手册。

报销流程

住院:参保人员未刷卡住院,报销时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医保局审核结算→初审、终审审核签字→支付费用。

门诊:持上述相关办理材料到定点门诊或药店就医购药→每年12月1日到次年1月31 日,持就诊手册、医保卡和发票到市医保局审核报销当年门诊费用→初审、终审审核签字→支付费用。

办理地址

鄂尔多斯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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